奧精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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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相關議案的
獨立意見
根據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章程》、《獨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的有關規定,我們
作為奧精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的獨立董事,本著對公司
及全體股東負責的態度,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,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,針對第二屆
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的議案,現發表意見如下:
<2023 >
其摘要的制訂、審議流程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管
理辦法》”)等有關法律、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。
權激勵計劃的情形,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。
象均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證券法》《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《公
司章程》有關資格的規定;同時,激勵對象亦不存在《管理辦法》第八條規定的
禁止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,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、有效。
其摘要的內容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證券法》《管理辦法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范
性文件的規定;對各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、解除限售安排(包括授予
額度、授予日期、授予條件、授予價格、限售期、解除限售期、解除限售條件等
事項)未違反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,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
益。
或安排。
增強公司核心團隊對公司發展的責任感和使命感,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,
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,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,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
中小股東的利益。
綜上,我們認為,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
結構,建立、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,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,充分調動公司員
工的積極性,有利于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,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
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。參與公司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法律、法規和規
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成為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條件。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實行本
激勵計劃,并同意將該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。
<2023 >
為了保證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(以下簡稱“本激勵計劃”)的順
利實施,根據《公司法》《證券法》《管理辦法》、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
票上市規則》、《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 4 號——股權激勵信息披露》
等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、本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,并
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,公司制定了《奧精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
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》,該考核管理辦法符合公司實際情況、發展戰
略和經營目標。公司本激勵計劃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、綜合性及可操作性,考核
指標設定充分考慮了公司的經營環境及未來發展規劃等因素,考核指標設定合理,
同時有利于充分調動激勵對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,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效果,有
利于公司持續健康發展,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,并同意將該議
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。
為了具體實施本激勵計劃,公司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本激
勵計劃的事項,本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,健全公司激勵機
制,有效提升核心團隊凝聚力和企業核心競爭力,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,不
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。據此,我們同意該議案。
(本頁無正文,為《獨立董事關于確認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相關議案的
獨立意見》簽署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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